電子報第十九期(93.03.19.)                                                                                             92.09.18創刊

一、著作權時事分析

1.合法線上音樂消費的新趨勢

線上音樂消費是一個無法阻擋的趨勢,唱片業必須面對現實。數位科技固然使網路盜版橫行,造成唱片業重大損失,應予有效遏止,但唱片業不應過度冀望以取締盜版來避免產業沒落,而應以更積極的態度擁抱科技,再創新機。

2.宣傳專用CD不可轉賣

唱片公司為宣傳,特製CD交給該電台播放,是以非賣品方式進行。唱片公司應該可以主張,他們並沒有將宣傳CD的所有權交給電台,而是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授權電台在節目中播放,所以,電台只能依照唱片公司授權的方法使用CD,沒有取得宣傳CD的所有權,當然就不能主張要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轉售宣傳CD。

二、國際著作權發展

1.歐盟通過反盜版指令

歐洲議會二○○四年三月九日以三三一票對一五一票決議,通過反盜版的「智慧財產權執行指令(Directiv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要求歐盟各會員國統一地強化國內法,以有效打擊盜版橫行。這項指令將會在四月初經部長級會議通過後,正式生效。

2.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定為研究目的得影印合理使用

加拿大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對於圖書館提供影印服務的合理使用,與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相近,並不禁止為營利性的個人研究而作影印要求。本案的另一項重要議題是,單純提供可能被用來侵害著作權或合法利用的設備,不能就認為是侵害著作權,尤其如果提供者對於他人利用該設備去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無從控制時,更不能推定有責任。

三、著作權大哉問

1.老師架設英文歌網站是否屬於教學用途的合理使用?

這樣的網站使用到他人音樂錄音與表演,法律上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雖然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此一合理使用並不包括公開傳輸之行為,而且將CD放在網站上,任何人都可以接觸到音樂錄音與表演,而不是只有學生而已,顯然已超越合理範圍,應該不能認為是合理使用。

2.新著作權法的代理商條款是甚麼意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是保護著作財產權人,不是代理商條款。縱使沒有代理商,也不可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任意輸入真品的著作權商品。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新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刪除違反者之刑責規定,故任何人違反而輸入者,不問輸入幾份或市值多少,雖仍是視為侵害著作權,但僅有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

3.學校視聽教室如何確定電影是否「公共版權」?

著作是不是已屬於公共所有,是事實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著作權法沒有也不能強迫著作權人一定要向政府申報發行日期,主管機關不能向公眾掛保證,萬一保證錯了,會有法律責任。利用人可以透過各種管道查詢,例如以前的著作權註冊資料,或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片准演執照之申請資料,就是不能要求政府要就無義務查證的事實向公眾掛保證。

4.授權翻譯契約解除後之處理?

本案乙對於翻譯之英文仍可主張擁有該英文版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但因為甲後來解除翻譯契約,授權乙翻譯的意思失效,乙未經甲同意對外行使英文翻譯的著作權,會侵害甲的改作權,相對地,甲也不得任意使用乙翻譯的英文。若第三人丙任意使用乙的英文翻譯,會侵害甲及乙的著作權。

5.編印如何閱讀英文報紙的書籍使用報紙內容應經授權嗎?

出版英語類學習書籍的出版社使用英文報紙上的新聞製作一本關於如何閱讀英文新聞的書籍,縱使所用的新聞不是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應該還是有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的空間,惟其使用在量的方面,每一篇文章應儘量不要太長,自己的分析則應多一點,就比較容易主張合理使用。專欄的利用若要取得授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作者是否有著作財產權,應再查證。

6.印章的圖形的使用爭議?

印章的圖形自著作完成就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必作任何申請,未經授權而利用,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理論上說,印章上的圖形受著作權法保護,買了印章是買到印章的物權,沒有買到圖形的著作財產權,至於是不是買了印章當然就取得使用圖形的授權,或者授權的範圍到底包括那些,就容易產生爭議。

四、營業秘密之保護

侵害營業秘密之刑責處罰

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發生後的補救,總不如事前周全防範來得有效。然而,對於重大、惡意的侵害,除了一般刑法竊盜、侵占、背信、詐欺、洩漏工商秘密罪等處罰,應該要有特別的規定以為因應,至於其內容則應作較嚴謹的規範,避免刑罰過於浮濫,影響產業資訊流通。惟若是立法政策上認要處罰,就應於營業秘密法中明定,不宜在刑法或其他法律中規範,免得與我國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制之體例不符,也易使民眾誤解為不罰而竟罹刑章。

五、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六、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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